8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知情权以及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广告的定义、发布主体、认定原则、具体情形以及部门协同等方面的规定。根据《指南》,医疗广告是指利用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广告。除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综合相关医疗信息的发布内容、发布渠道、发布方式等多种因素认定医疗广告。
在此基础上,《指南》对不构成医疗广告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同时列举了借医疗信息公示和医疗健康科普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具体情形。其中,在医疗机构信息公开过程中,医疗机构若存在对本机构就医环境、医疗器材等硬件设备进行带有主观色彩的推介;通过对本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技术、诊疗流程、诊疗效果进行主观性评价或者保证性承诺等方式推介本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以及其他以推介本医疗机构为目的发布信息等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发布医疗广告。
在科普宣传方面,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若存在通过宣称其诊疗技术优势、硬件设备优势以及诊疗效果等推介具体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明示或者暗示在具体医疗机构就医将获得更好的安全性保障、疗效或者价格优惠等;直接或者间接推介本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具体医疗服务;以病例或者案例方式推介具体医疗机构或者其医疗服务;在科普宣传的互联网页面内附加与科普宣传内容有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项目的跳转入口,或者附加科普宣传对应的医疗服务所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购买链接;以及其他推介具体医疗机构或者其医疗服务的情形,则会被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除依据本指南应当认定为医疗广告的情形外,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医疗科普宣传内容中出现错误或者引人误解的,不属于广告法调整范畴。
《指南》明确了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致人死亡等严重危及生命健康;涉嫌虚假广告罪需移送公安机关;为无证或未备案机构、诊疗科目引流推介;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发布违法广告且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
此外,《指南》还对市场监管部门与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间的线索移送、情况通报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